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吉2401民初3243号
原告:洪哲学,男,朝鲜族,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马玲,女,汉族,住延吉市新兴街。
委托代理人:张云芝,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哲学与被告马玲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哲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哲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6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洪哲学。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