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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3243号

原告洪哲学诉被告马玲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哲学,马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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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吉2401民初3243号

原告:洪哲学,男,朝鲜族,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马玲,女,汉族,住延吉市新兴街。

委托代理人:张云芝,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哲学与被告马玲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哲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哲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6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洪哲学。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