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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147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陈胜雄、戴云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陈胜雄,戴云山,邓象占,叶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86幢北侧。负责人祖建顺,行长。委托代理人曾若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琴琴,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胜雄。被执行人戴云山。被执行人邓象占。被执行人叶丽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胜雄、戴云山、邓象占、叶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本案抵押物正在处置,短期内无法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炬火

代理

审判员  黄种杰

代理

审判员  郑建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