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966-1号申请执行人王靖茹。被执行人胡明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明旭的银行存款24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史展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