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2455号
原告:时士军,男,194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闫志义,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昌胜,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时士军与被告时昌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时士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时昌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时士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时士军负担。
审判员 孙艳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