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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2455号

时士军与时昌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时士军,时昌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2455号

原告:时士军,男,194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闫志义,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昌胜,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时士军与被告时昌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时士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时昌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时士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时士军负担。

审判员  孙艳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