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晋06**执64号申请执行人山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雷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县X派出所,住X镇X村X号。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与雷军抢夺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山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书十日内向山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景宏
审判员 曹春阳
审判员 张兴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万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