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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6民初617号

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6民初617号

原告:林某,农民。

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自愿庭外和解,原告林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既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

审判员  覃国颂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覃茜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