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1597号原告江苏舒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锦安花园附7幢。负责人单锋。委托代理人王璟,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林,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开纹。被告陈小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舒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陈开纹、陈小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舒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应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5.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舒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叶 菁
审 判 员 周 健
代理
审判员 丁睿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