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126号
申请人:郑立波,女,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无业,住山西省榆次市。
被
申请人:彭卫平,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无业,住公安县。
申请人郑立波因与被申请人彭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彭卫平所有的鄂D×××××牌号越野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交案外人贺坦坦所有中国建设银行存款50000元作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案外人贺坦坦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50000元,账号26×××2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郑立波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华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