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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保126号

郑立波与彭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立波,彭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126号

申请人:郑立波,女,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无业,住山西省榆次市。

被

申请人:彭卫平,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无业,住公安县。

申请人郑立波因与被申请人彭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彭卫平所有的鄂D×××××牌号越野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交案外人贺坦坦所有中国建设银行存款50000元作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案外人贺坦坦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50000元,账号26×××2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郑立波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华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