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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51号

王钰与敬结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钰,敬结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王钰,男,195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中江县。

委托代理人:邓杰,中江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敬结云,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王钰依据(2015)中江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敬结云给付借款2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敬结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素辉

审 判 员  胥维德

代理

审判员  刘昌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钦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