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王钰,男,195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中江县。
委托代理人:邓杰,中江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敬结云,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王钰依据(2015)中江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敬结云给付借款2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敬结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素辉
审 判 员 胥维德
代理
审判员 刘昌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钦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