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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字第930号

钟全林与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全林,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字第930号原告钟全林,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蒲草25组。委托代理人郭晓泉,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世纪加州23楼1-8号。

法定代表人:阎月环。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全林诉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全林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兰莉萍

人民陪审员  刘云嫦

人民陪审员  张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