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字第930号原告钟全林,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蒲草25组。委托代理人郭晓泉,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世纪加州23楼1-8号。
法定代表人:阎月环。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全林诉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全林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兰莉萍
人民陪审员 刘云嫦
人民陪审员 张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