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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3174

杨松芳与李亚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174之二号原告杨松芳,女,出生于1983年7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建伟、唐社利,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辉,女,出生于1976年3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芳诉被告李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75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5045元,由原告杨松芳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闫君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