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174之二号原告杨松芳,女,出生于1983年7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建伟、唐社利,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辉,女,出生于1976年3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芳诉被告李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75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5045元,由原告杨松芳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闫君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