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976号
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仙德小区七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章维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尧溪。
被告:XX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友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建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余燕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