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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刑初16号

戴XX、赵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XX,赵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2刑初16号公诉机关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XX,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包工,山西省应县人,住应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应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XX,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包工,山西省应县人,住应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应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XX、赵X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XX、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戴XX和赵XX与刘XX签订合同,轻包了明禾小区公寓楼工程,该工程大约在2014年9月份完工。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戴XX和赵XX雇佣了董某某等15人为其施工,并在工程完工后拖欠这些工人的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129230元。为此,应县劳动监察大队先后于2015年2月3日和8月31日两次给二被告人下达了劳动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二被告人仍不支付。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戴XX和赵XX被应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5年9月15日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支付了部分拖欠的工人工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XX、赵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XX、赵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戴XX、赵XX与刘XX签订合同,轻包了明禾小区公寓楼工程,该工程大约在2014年9月份完工。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戴XX、赵XX雇佣了董某某等15人为其施工,并在工程完工后拖欠这些工人的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129230元。为此,应县劳动监察大队先后于2015年2月3日和8月31日两次给二被告人下达了劳动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二被告人仍不支付。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戴XX和赵XX被应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5年9月15日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支付了部分拖欠的工人工资计人民币87580元,后在诉讼过程中支付了下欠董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四人工资共计41650元,并获得了四被害人的谅解。至此,被告人戴XX、赵XX所拖欠工人工资全部付清。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戴XX、赵XX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送达回执及照片,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资情况发放表,算帐确认材料,被害人董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王某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某、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戴XX、赵XX的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XX、赵XX在劳动监察部门两次责令限期支付所欠人员工资后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XX、赵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戴XX、赵XX在被立案侦查后支付了一部分劳动报酬,在诉讼过程中将剩余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完毕,且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在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戴X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赵X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育青

代理

审判员  冀 飞

人民陪审员  丰生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段文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