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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4250号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项江标、贾华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项江标,贾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250号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小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艳菲、徐王燊。

被告:项江标。

被告:贾华荣。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江标、贾华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王燊到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一份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约定因被告项江标需购买汽车,拟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以支付车款和相关服务费,并委托原告办理信用卡透支贷款,且要求原告为其信用卡透支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贾华荣自愿为被告项江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还约定如有纠纷,则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12月13日,被告项江标与中国工商银行艮山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一份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由被告项江标向工商银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85546元以支付购车款和相关服务费,透支资金分36期(一月为一期)偿还。原告按约为被告项江标的该笔透支资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工商银行放款后,因被告项江标的违约行为,银行于2015年10月16日宣布该笔透支资金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原告作为保证人代为清偿被告项江标的透支资金债务。截止2015年10月27日,原告代被告项江标清偿了82353.3元的透支债务。原告代偿后,经向二被告追偿,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项江标立即向原告返还代偿款82353.3元;2、被告项江标向原告支付利息9537.27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22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91890.57元;3、被告贾华荣对被告项江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一致外,补充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甲方)与被告项江标(乙方)、贾华荣(丙方)签订的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有:1、丙方作为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负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乙方应当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要求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如乙方未能及时还款导致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归还垫付款并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息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用。另查明,因被告未按约向银行归还贷款,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代偿了16603.56元,于2015年2月25日代偿13505.4元,于2015年7月27日代偿13687.3元,于2015年10月23日代偿38528.43元,于2015年10月27日代偿28.61元,共计代偿82353.3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原告在代被告项江标向银行支付所欠贷款后,即取得向被告项江标追偿的权利。被告项江标应向原告偿付垫款82353.3元,并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被告贾华荣应对被告项江标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项江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82353.3元,并承担从垫付之日起的利息损失(计至2015年12月22日为9537.27元,此后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垫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贾华荣对上述被告项江标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2097元,由被告项江标负担,被告贾华荣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小林

人民陪审员  童华苗

人民陪审员  胡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汤杨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