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6执16号申请执行人吴清珠,女,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魏惠玉,女,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林延满,男,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执行吴清珠与魏惠玉、林延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魏惠玉所有的位于柘荣县河滨花园2#楼3#店面;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旻
审判员 詹金华
审判员 陈欢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