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356号原告蒋某莫,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王某莫,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莫诉被告王某莫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莫承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德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