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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3886号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惠东县黄埠明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惠东县黄埠明丰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3886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系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黄埠明丰商店,地址:惠东县(金都酒店后面),个体户,经营者郑桂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黄埠明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东县黄埠明丰商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素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璐

代理

审判员  蒋海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芳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