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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行终71号

龚燕玲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燕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2行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龚燕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芳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龚燕玲因不服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232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龚燕玲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12月16日,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产权交易公告》和《乳源瑶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方案》,乳源县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竞价,将河北上街防洪堤回迁房A栋三号首层(6-10卡)、二层(6-10卡)和A栋四号首层(12-14卡)、二层(12-14卡)(以下均简称“涉案物业”)进行网上竞价招租。《乳源瑶族自治县国有产权网上交易方案》详细规定了:网上交易时间(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13日)、申购及缴交履约保证金、竞租资格确认、签订成交确认书等内容。原告按上述《产权交易公告》和《乳源瑶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方案》的步骤和要求办理了CA数字证书,缴纳了履约保证金2000元,提交了竞买申请书,通过了资格复核,签订了《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2016年1月13日,原告通过被告的上述网上竞价招租,最终成功竞得“涉案物业”的承租权。然而,在双方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书》之后,原告依规定要求签订租赁协议时,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却向原告出示《关于龚燕玲竞得河北上街防洪堤回迁房商铺未签租赁合同的函》,理由是原告私自招租,与租赁协议相冲突和抵触,拒绝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事实上,一方面原告没有将涉案物业转租给第三方,另一方面原、被告没有签订租赁协议、原告对租赁协议的内容一无所知,被告以所谓“与租赁协议相冲突和抵触”不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时,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正在撤销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是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举办单位。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撤销不与原告签约的决定,并判令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与原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龚燕玲起诉请求撤销被起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局不与起诉人签订的决定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由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所作出的“关于龚燕玲竞得河北上街防洪堤回迁房商铺未签租赁合同的函”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起诉人龚燕玲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龚燕玲上诉称:

一、一审法院认定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所作出的“关于龚燕玲竞得河北上街防洪堤回迁房商铺未签租赁合同的函”属于民事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应属于行政行为。首先,本案行政主体是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其次,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在“关于龚燕玲竞得河北上街防洪堤回迁房商铺未签租赁合同的函”中明确指出不签约是为了保障政府国有资产完整和安全。事实上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利益以及实现管理的公平,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通过网上竞价,对国有产权进行招租,从而实现管理目标。其行为明显是为实际国有公共利益以及行使行政管理目标的行政行为。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的规定,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通过网上进行国有产权竞价交易,与竞得人(包括上诉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是为国有公共利益以及行使行政管理目标的行政行为。

二、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作出不签约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有具体的行政诉求即撤销不签约决定。综上,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将商铺公开竞价网上招租的行为,不是行使行政职权而是处分民事权益的行为。亦没有证据显示竞价完成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本案争议的实质应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龚燕玲认为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不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决定是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龚燕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建军

审 判 员  庄少山

代理

审判员  黄颖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