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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206号

李龙与赵熊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龙,赵熊钊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赵熊钊,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1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赵熊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龙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另查明,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以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民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三段的住房一套,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赵熊钊位于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三段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从2016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应保持所查封财产的现状,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毁损、转移或赠与他人,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蒲邦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吉巧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