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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字第803号

史现生与李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现生,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字第803号

申请执行人:史现生,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李强,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栖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强在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8×××05上的存款203705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县支行,账号17×××51)。同时并对该账户进行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同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腾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