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3395号原告李翥。被告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亚日街7号。法定代表人杜飞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翥与被告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翥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47元,由原告李翥负担。
审 判 长 王继萍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