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0874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金成。委托代理人唐娟。被告陈佳琳,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陆 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