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519号
原告: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张先锋。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卫彦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