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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5519号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519号

原告: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张先锋。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卫彦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