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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237号

傅妙仙、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妙仙,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吴国英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傅妙仙,女,1959年1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华丰西路99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371076。法定代表人傅国明。被执行人吴国英,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傅妙仙与被执行人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吴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已履行1万元。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院因其他执行案件查封,首封案件申请执行人请求暂缓拍卖。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