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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48号

李树峰、冯桂芝与李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树峰,冯桂芝,李本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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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峰,男,194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裕县。申请执行人冯桂芝,女,194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裕县。被执行人李本清,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0)富裕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振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窦 大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