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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财保109号

江门汇辉漂染有限公司与江门市俊棉纺织品有限公司、陈礼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门汇辉漂染有限公司,江门市俊棉纺织品有限公司,陈礼安,邓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财保109号

申请人:江门汇辉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谭爱中。

委托代理人:周军富,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榕胜。

被

申请人:江门市俊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礼安。

被

申请人:陈礼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

申请人:邓志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1013。申请人江门汇辉漂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俊棉纺织品有限公司、陈礼安、邓志峰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汇辉漂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门市俊棉纺织品有限公司、陈礼安、邓志峰价值人民币2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汇盈诉保江(2016)第158号《担保函》,愿意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门汇辉漂染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门汇辉漂染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门汇辉漂染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汉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谭京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