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38号之一
原告:叶某,营业员。
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正国
代理
审判员 韩玉惠
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鄂丽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