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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138号之一

叶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38号之一

原告:叶某,营业员。

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正国

代理

审判员  韩玉惠

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鄂丽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