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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199-2号

李文江与郑培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江,郑培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99-2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江,男,1971年2月16日生,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郑培林,男,1971年9月4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文江与被执行人郑培林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文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认可本院调查,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明翠

审 判 员  王飞兵

代理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