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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民初367号

原告封婷诉被告李向东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封婷,李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367号原告封婷,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滴水沟。被告李向东,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树叶沟。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婷诉被告李向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婷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封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封婷负担。

审判员  王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