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367号原告封婷,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滴水沟。被告李向东,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树叶沟。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婷诉被告李向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婷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封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封婷负担。
审判员 王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