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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执18号

管显菊与罗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管显菊,罗锦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18号申请执行人管显菊。被执行人罗锦辉。本院在执行管显菊与罗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68839.78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援农

审判员  谢图友

审判员  金 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