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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行初5号

杨明亮与宣恩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2825行初5号原告杨明亮,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宣恩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286号。法定代表人戴恩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郑桂超,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龚红玲,个体工商户。第三人龚鹏程,农民。第三人龚明成,农民。第三人龚喜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亮诉被告宣恩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主动为其房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升霄人民

审判员  冉启国人民

审判员  龙安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宸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