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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112-2号

柏凤华与光华活彩电子(江苏)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柏凤华,光华活彩电子(江苏)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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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12-2号申请人柏凤华,被执行人光华活彩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住亭湖区。法定代表人苏广生。申请执行人柏凤华与被执行人光华活彩电子(江苏)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徐 江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