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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1974号之一

张某与史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史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史某,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卢某,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张某与史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史某、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某、卢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史某、卢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某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