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12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和宪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祥会 微信公众号“”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12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和宪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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