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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2125号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12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和宪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祥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