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310室。
法定代表人:祭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乐宜东,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村化学(株),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铜雀区汝矣大方路112(新大方洞)。
法定代表人:宋禄政,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杨硕,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春琼,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栗村化学(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6)津01民初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津玲
审判员 刘连芬
审判员 齐子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