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2民初1697号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良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良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1697号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梁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宝益,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良春,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良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志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 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