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2168号原告苑廷德。被告克什克腾旗众兴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同兴镇四义号村黄岗铁矿2号公寓楼。法定代表人苑勤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振森。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廷德与被告克什克腾旗众兴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苑廷德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苑廷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廷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苑廷德负担。
审判员 江树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孙妍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