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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执66号

张军与董家平、肖晓琴、胡杨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及查封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军,董家平,肖晓琴,胡杨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

被执行人:董家平,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肖晓琴,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胡杨欢,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张军与董家平、肖晓琴、胡杨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11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5条至4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家平、肖晓琴、胡杨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家平、肖晓琴、胡杨应得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董家平、肖晓琴、胡杨与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孝东

审 判 员 刘援农

审 判 员 谢图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胡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