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
被执行人:董家平,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肖晓琴,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胡杨欢,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张军与董家平、肖晓琴、胡杨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11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5条至4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家平、肖晓琴、胡杨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家平、肖晓琴、胡杨应得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董家平、肖晓琴、胡杨与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孝东
审 判 员 刘援农
审 判 员 谢图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胡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