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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执8号

邓克玲与张秀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6执8号

申请执行人:邓克玲,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和龙八家子林业局干部,住和龙市八家子林业局四分会。

被执行人:张秀萍,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和龙市文化街文兴社区。申请执行人邓克玲与被执行人张秀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等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能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3)和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对调解协议所确定的债权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铉基执行员 :林永德执行员 :赵永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元香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