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974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天泽人润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7713-5。代表人吴勃,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6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况力彬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力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