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989号
原告:王某,女,1989年2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朱某,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朱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世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989号
原告:王某,女,1989年2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朱某,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朱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世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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