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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989号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989号

原告:王某,女,1989年2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朱某,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朱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世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