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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177-3号

赵元明、明光市翔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元明,明光市翔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77-3号

申请执行人:赵元明,男,1960年6月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执行人:明光市翔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罗岭段千里马驿站南,组织机构代码67589636-X。

法定代表人:袁继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元明申请执行明光市翔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明民一初字第026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明光市翔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明光市翔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祁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