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03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广场东路20号E4AB。法定代表人高云发,主任。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A区五楼。法定代表人王凤菊,局长。被执行人天津勤海盛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039。法定代表人杨玉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天津勤海盛鑫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作出的(2016)津0116行审8000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6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勤海盛鑫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津开]人社联补缴字[2014]第03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处理决定书》,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勤海盛鑫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勤海盛鑫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津开]人社联补缴字[2014]第03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处理决定书》所载事项及相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勤海盛鑫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行审80001号行政裁定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郡峰
代理
审判员 闫 涛
代理
审判员 夏 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