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该行处置部员工。
被执行人:王志好,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86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好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刘发扬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