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751-1号
申请执行人:黄月青,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刘静生,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4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静生银行存款1086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宛海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