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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7231号

高凯与胡新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凯,胡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231号原告高凯,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启军,沭阳县钱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新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凯诉被告胡新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

书 记 员  顾方云

书 记 员  陈胜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