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231号原告高凯,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启军,沭阳县钱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新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凯诉被告胡新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
书 记 员 顾方云
书 记 员 陈胜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