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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34号

毛兴山与赵宏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兴山,赵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34号原告毛兴山。被告赵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兴山诉被告赵宏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兴山于2016年7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私权自处,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兴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8元,其余52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牛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