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087号原告龙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8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26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4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35元,由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