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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2087号

龙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龙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087号原告龙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8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26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4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35元,由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