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20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地址:高安市瑞州中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6108095-3。
法定代表人:陈琳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该行员工。
被告:蓝国良,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贾棉花,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蓝小锦,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蓝奇梭,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诉被告蓝国良、贾棉花、蓝小锦、蓝奇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以已经与被告蓝国良经过协商处理,被告已还清银行欠款为由,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蓝国良、贾棉花、蓝小锦、蓝奇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承担。
审判员 何建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