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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行审213号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雷宗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雷宗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24行审213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卞和路96号。法定代表人陈晓焕,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雷宗强。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城管行决字(2015)第3088号城管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城管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南城管行决字(2015)第3088号城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艳

人民陪审员  屈阳

人民陪审员  李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郝振 来源: